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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门诊)执业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牡丹江市卫生局基妇科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科长、科长。 二、审批依据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三条规定: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十条规定: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具体明确了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的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三)《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 三、审批条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门诊)服务项目:
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IUD)、人工流产(10周以内)、药物流产。禁止在静脉麻醉下开展无痛人流手术。
(一)机构标准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门诊)的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2、基本标准 (1)房屋
①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的规定。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②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接诊室和检查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术后休息室。计划生育门诊:面积≥15平方米,具备非触摸式洗手设施,诊查区域应相对私密,检查室每天应开展空气消毒;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③门诊手术区域:
妇产科手术室属于一般手术室,应同其他门诊手术室要求相同,如果是洁净手术室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要求。手术室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并要求有实质性隔断。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应设置: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准备室、刷手间或刷手处、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设床位1~3张)、污物处理区域。
④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⑤功能分区要求:
无菌区:手术间、刷手间或刷手处。
清洁区: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洁区的外端。 缓冲区: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污染区:污物处理。 (2)基本装备要求
①妇科检查床、妇科手术床、手术包、器械台、器械柜、人工流产负压吸引器、会阴冲洗器具、筛网、大小量杯、其它妇科检查条件(窥阴器、一次性防护垫、消毒手套、棉签、载玻片、生理盐水、长镊、宫颈刮片、10%氢氯化钾、润滑剂、消毒剂等必备器材);
②基本急救条件: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吸氧设备、电动吸引器、常用急救药品、手电筒、导尿包等;
③常规临床检验条件:常规生化、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测; ④放射检查条件; ⑤心电检查条件;
⑥病理检查条件或与其他医院病理检查科建立合作关系。 ⑦B型超声仪;
⑧清洗消毒、灭菌和污物处理条件:
手术室必须具备动态的空气消毒装置,可适当安装紫外线灯做为辅助消毒; 中心供应室(或手术室)应具备清洁、超声清洗、酶洗设备;
⑨卫生宣教条件:宣教资料、模型、避孕药具、插图、宣传版、放录像等设施; ⑩卫生咨询条件:应配备桌椅、模型、宣传资料、避孕药具等。有条件的可设热线电话、电脑及相应查询软件等;
以上设备应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二)工作人员要求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门诊在编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妇产科临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护理人员不少于1人;设计划生育病房的根据床位数配备医护人员。
2、计划生育门诊应设负责人,由从事妇产科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承担。
3、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应相对固定,在同一机构计划生育手术的岗位上连续时间不得低于半年。
5、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在妇产科或外科工作1年及以上。
6、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每三年应再次进行资格审核,期间应接受相关知识、技能的继续教育不少于18学时。
四、需提交的材料
1、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书面申请;
2、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同意筹建的批件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相关专项技术服务区平面布局简图;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5、有关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及复印件;
6、有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五、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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