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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草案)1月28日(3).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草案五)2月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制度保障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实施建设生态城市的发展战略,促进本市第一个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第一示范区建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湖州市生态文明第一示范区建设规划和绿色发展规划 1
试点区、生态宜居示范区、合作交流试点区、制度创新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将首先推动全市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引领,形成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模式,生活方式和可复制推广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三条【政府责任】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个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评估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统计、审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建设、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第一示范区建设,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义务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并有权对损毁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生态文明日】每年8月15日为生态文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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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指标体系】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确定各指标的具体目标和完成时间。指标体系应当全面反映经济发展质量、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化与制度建设水平。 2022,主要指标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生态用地占国土总面积比例不低于49.62%,森林覆盖率不低于52%,林木蓄积量不低于864万立方米,湿地保护面积比例不低于90%,耕地保有量达到省定指标要求; (二)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产业增加值的比例不低于45%,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GDP的比例不低于50%,主要农产品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不低于70%; (三)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用水量下降率达到省定指标要求,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不低于18%,万元生产总值耗地量不高于35.22平方米,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5%;
(四) 主要污染物总减排率达到省级指标要求,城市细颗粒物年浓度不高于
45μg/m3,空气质量指数优良天数不低于75%,市控以上监测断面一至三类水质比例不低于96%。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确定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指标的 三
完成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推进计划】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第一个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第八条【标准化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的委托,建立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标准化体系。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结合当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规模、结构和布局,现有开发强度和开发潜力。
市、县生态空间布局应当以保护西苕溪上游丘陵山区、东苕溪中上游丘陵山区、合溪上游丘陵山区生态涵养区和南太湖湿地富集带为重点。
第十条【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确定自然生态红线区、生态功能保障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的范围和功能定位,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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