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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律师:业主找茬拖欠装修余款,真能少付或不付余款?
张雷律师按:装饰装修行业拖欠装修款的问题很常见,律师代理的业务中有一大部分均是装修款纠纷案件。对于此类案件,业主作为定做人往往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不支付余款,这会被法庭采信吗?以此为由就真能少付或不付余款?以下面一则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评析
2008年12月6日胡先生与上海某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简称装修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胡先生位于浦东新区某别墅进行装修。
合同约定:施工面积为35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90,000元。约定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当天付清全部工程款项。工程竣工后,装修公司应通知胡先生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并由胡先生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胡先生有权拒收,装修公司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17,000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时支付136,500元,油漆工进场前支付117,000元,竣工验收通过当天支付19,500元,至于增加的工程项目则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全额付清相关的工程款;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胡先生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胡先生负责等。
(张雷律师:该份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是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009年5月30日,工程完工,双方进行整体验收,并签署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工程质量验收单》,载明水电、木工、泥工、油漆等项目均检验通过。2010年1月8日,双方又对工程款项进行了决算,明确胡先生尚欠装修公司工程款40,883元。后,胡先生未按约付清上述余款,故装修公司起诉要求胡先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0,883元装修欠款。
(张雷律师: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作,胡先生既有按约付款的义务。装饰装修行业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很常见,但一旦涉及到诉讼,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分别是:验收合格、支付价款时间届满、工程价款合法。本案中三条件均已具备。)
庭审中,胡先生辩称,装修公司未能完整履行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如无水电线路的设计图和施工图;未履行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自2009年5月30日装修公司自称工程结束至胡先生于2009年8月26日入住,装修公司从未派员履行工程的总验收程序及进行整改工作;对房屋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从未上门修理;增加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差等。
(张雷律师:一般装修行业的欠款纠纷均会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这正是懂装修懂法律的专业律师发挥优势的地方,装修律师如果站在业主一方,会从质量入手找装修公司的问题,在庭审中为业主做出有力抗辩;而作为装修公司一方的代理人,则应当以《工程质量验收单》和《工程结算单》并受领工作成果为证据证明胡先生已经构成违约,同时要求胡先生拿出相应证据证明装修公司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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