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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及产前检查补助申领表
姓 名 生殖保健服务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生育时间
年 月 日
□正常分娩 □剖宫产分娩 □多胞胎分娩( 胞胎)
生育类型
□宫外孕 □3个月以下流产 □3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开户行 代办人姓名 申请人签字
确 认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银行账号 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提示:请详细阅读表后须知。
生育津贴及产前检查补助费申领须知
一、参保职工分娩后应在六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市医保中心申领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补助费;流产、引产、宫外孕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三个月内到市医保中心申领生育津贴。
二、申领分娩生育津贴或产前检查补助费须携带以下资料: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未领到社会保障卡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下同)、出院小结(医院盖章有效)、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及复印件1份、医学出生证明及复印件1份、参保人银行账户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批准的异地生育费用报销,还需提供批准件、有效发票及费用清单(医院盖章有效)。
申领流产、引产、宫外孕生育医疗费及津贴的,须携带以下资料: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书(医院盖章有效,附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医院盖章有效)、有效发票及费用清单(医院盖章有效)、检查报告单、参保人银行账户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女职工分娩前常规检查的费用,按5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于申领生育津贴时一并发放。
四、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其女职工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改为领取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行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五、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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