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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契约制度发展的特点
宋代的契约制度的发展带有一定的宗教背景。宋代的契约制度,强调按照佛教礼仪,以及儒家思想,以“爱”为核心,认可物权和人权,尊重契约中彼此约定的内容。
宋代契约制度可分为民间契约与官方契约两大类。官方契约指的是由宋朝政府部门或高官制定的契约,旨在推动政府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保护宋朝政府的正当权益;民间契约指由宋朝民众之间自行签订的契约,主要是由民间交易而形成,以保证双方彼此承担的义务与权利。
宋代契约制度的发展,受到当时社会环境及政治文化的双重影响,主要有四个特点。
首先,宋代契约制度灵活多变。宋朝的契约制度,注重灵活性和灵活机制,可以符合不同时期的实际需求,例如,宋朝政府在改革宗室制度的同时,发布的《契约附改制表》,可以使政府和宗室之间的契约得到灵活的运用;民众之间的契约也可以灵活应用,允许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订立契约,以便符合实际的需要。 其次,宋代契约制度法律性强。法律性是宋代契约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宋朝有严格而特殊的法律制度,认为契约必须遵守宋朝法律,因此宋朝政府将军王制定的《胶东制度》及《约令》,作为宋朝统治下的官方契约,并且传给各地,以加强对宋朝契约制度的统治。
第三,宋代契约制度有效性强。宋代契约制度遵循稳定性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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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性的原则,能够有效的实施。宋朝的官方契约设置有严格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的制约、监督、管理;民间契约,双方当事人签订后,可以共同遵守该契约,从而实现真正的自我保护。 最后,宋代契约制度更倾向于调解而非判处。宋朝政府重视社会稳定,在处理契约纠纷时,一般都是以调解代替判决,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若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政府则会进行仲裁,以减轻官方司法负担,及早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总之,宋代的契约制度,由其独特的宗教文化背景,以及灵活多变、法律性强、有效性强、更倾向于调解而非判处等特点,深深影响了中国“合同文”的形成与发展,为中国当代契约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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