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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布部门】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04 【实施日期】2013.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3月4日
随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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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省政府第258号令)、《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鄂政发〔2001〕4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8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五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市政府每年的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于上年底确定。有关部门认为需要以市政府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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