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什么是以及意义

2023-05-04 18:09: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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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什么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起源于日尔曼法中 “以手护手”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发展完善起来的,其理论基础为法律`特别规定。善意取得的根据是基于对权利外形的保护,即其建立在占有的“权利外形上”,对此外形的信赖值法律保护,从而使物权人负起某种“外形责任”。善意取得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是对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善意取得是适应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市场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不可能对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逐一调查因而在交易中如果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后,由于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并让买受人返还财产,则使买受人在交易时缺乏交易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换的稳定。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的追及力,牺牲了所有人的部分利益,但却保护了交易安全,维护了商品流通的稳定性。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权利的动产占有人,以移转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将其占有的动产交付于善意第三人后,善意受让人即取得该动产权利的法律制度。例如,甲将其租赁的海信电脑一台,擅作己有出卖与乙,乙基于甲的占有事实而信赖该电脑属甲所有,遂与其交易,甲将该电脑交付于乙后,电脑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此时,乙取得电脑即属善意取得。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占有制度设计为基础,吸纳了罗马法上短期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马法奉行“任何人不能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发现己物,即可收回”的原则,侧重于所有权的保护,受让人纵属善意,也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但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认可一年的短期取得时效制度以兼顾交易活动及维护法律秩序。与罗马法不同,日耳曼法基于“以手护手”观念,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根据日耳曼法,任意将动产交付于他人者,仅能向相对人请求返还,若该他人将之让与第三人时,除可对相对人请求赔偿损害或其他权利外,不得对第三人请求返还。因为日耳曼实行占有与权利合一的Gewere制度占有其物者即有权利,而有权利者亦须占有其物。有权利者未占有其物时,其权利的效力因此减弱。动产所有人既以自己的意思,将动产托付于人而未占有其物,遂无从对该第三人请求返还。正是由于受日耳曼法Gewere原则的影响,并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根据占有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的作用,赋予信赖占有而从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效果,近代善意取得制度才应运而生。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根据,向有争议。即时时效说认为其依据在于适用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权利外像说认为其依据在于对权利外像的保护;法律赋权说认为在善意取得权利的情况下,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保护说则认为根据公示主义,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人;法律特别规定说则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以上学说,自不同法律背景出发,从不同视角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进行阐释,均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理念。

我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即其制度价值在于交易安全与便捷,有的公信力系其不可或缺的基础。在近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频繁,之占有与其本权分离是其常态。在商品交易中,如果一味强调保护财产归属的静的安全,则在每一场交易中,买受人均需认真调查对方对交易商品有无处分权,这非但会增加交易成本,且使购物者人人自危,恐遭不测损害,妨害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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