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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8.08.26 • 【字 号】阜政办[2008]60号 • 【施行日期】2008.08.2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在
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今年我市被列入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为让更多的中小学、中等专业、技校在校学生及幼儿园儿童(以下统称为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切实得到保障,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和谐阜阳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和《阜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阜政办〔2007〕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2008
年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牵头单位,应超前考虑、统筹谋划,积极与教育等主管部门衔接沟通,摸清本地区在校学生的基本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在校学生参保工作计划,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到每位在校学生和家长,帮助和指导学校、幼儿园组织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本学年结束前尽早对本地区在校学生、在园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出周密部署和安排,同时,积极支持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力度。
三、全市各中小学、中等专科学校、技校、幼儿园要将组织学生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代收医疗保险费等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正常工作内容,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加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学生参保意识,认真贯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四、各县、市、区监察部门要将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民生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对阻止、影响学生参保的一些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市劳动保障局是我市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在校学生在参保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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