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的债务抵消范本

2022-12-28 15:08:2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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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执行程序中,债务的抵消权会时常碰到,一方当事人提出强制执行,另一方以抗辨权方式提出抵消权,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又会碰到各种各样问题和矛盾,有些主动债权尚未确定,有些虽经司法程序确认而过执行期限,有些本身就已过诉讼时效,我国合同法仅对抵消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观点各不相同,实际操作就不相同,然而法院对这些问题的裁决对当事人而言影响甚大。本文拟就此作一些浅显的论述。

案情:申请人朱伟明与被执行人桐乡市腾丝针织制衣厂(下称腾丝厂)19982月始发生T恤衫加工业务往来,因故涉讼,腾丝厂以朱伟明未支付货款将朱伟明告上了法庭,诉讼中朱伟明以产品质量问题抗辩,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朱伟明的抗辩已有明显反诉性质,因未提出反诉,就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责任承担不在本案中处理,并判决朱伟明支付腾丝厂货款171000元,判决后,朱伟明又以产品质量问题将腾丝针织厂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由腾丝厂退还朱伟明其中1350T恤衫的价款135000元,同时自行提取朱伟明处1350T衫,二次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200261日朱伟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腾丝厂价款135000元,执行过程中,腾丝厂提出行使抵消权,且自愿用远大于债务的债权进行抵消,而朱伟明则以该债权已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拒绝抵消和支付货款,请求法院按申请标的强制执行。

本院最后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同一事实而引发的二起诉讼,涉讼标的种类相同,且主动债权数额远大于被动债权,腾丝厂自动提出全额抵消,应予采纳,后裁决抵消,终结执行。

本案处理中引发的争议有二,一是已过执行时效的债权能否抵消,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虽经司法程序确认但过执行时效,已丧失强制执行权,不受国家公力保护,即使申请执行,法院也不会受理,因此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无权也无法律依据进行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虽过执行时效,仅丧失公力救济权,并不表明债权的丧失,且债权的标的物种类相同,而数额远大于申请执行的债权,我国合同法九十九条就抵消权的规定中也无明确的时间限定,应予采纳。争议之二,结案方式,既是债权的抵消,就应视为履行完毕,不应终结执行。

抵消,抵消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各得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权,从而使各向的债务在对等的额度内相互消灭,由此产生的权利称抵消权。抵消又分为二种,一种是法定抵消,一种是合意抵消,二者区别在于法定抵消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始生抵消的效力,是单方法律行为,是对立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而合意抵消是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经合意而发生的抵消,贯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法定抵消,第一百条规定了合意抵消。 一、抵消的构成要件

双方合意抵消,由于抵消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不会产生争议,法院也只需核实该行为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合法利益,是否违反社会公德即可,关键在于法定抵消,因其是单方意思表示,因此法律一般都有严


格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双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不附条件或附期限。”笔者认为,执行程序中行使抵消权,除应具备合同法关于抵消的全部要件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动债权已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双方对主动债权的存在及数额无争议。执行程序中对实体问题的裁决仅限于与执行密不可分的主体追加、变更、案外人异议的范围,如主动债权有争议,那就是另一的法律关系,必须通过诉讼的过程加以解决,就如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一样,执行程序中不作实质审查,否则就会剥夺当事人诉权,因此一旦主动债权有争议,则抵消权无法进行。

2、抵消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合法权益及违背社会公德。这事实上属于依法律规定不得的抵消的范围,但目前我国法律就此尚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属不得抵消:①不作为债务,②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③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以及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④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如申请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则即使其对被执行人负有到其债务,被执行人也不得行使抵消权,否则将造成申请人无法生存,⑤申请人因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而进入分配程序(不指破产程序),被执行人在此后获得对申请人债权的(如申请人的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被执行人),则被执行人不得行使抵消权,否则就社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二、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抵消

理论上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为自然债,而自然债的本质性在于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因此,有学者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消权就是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大多数国民素质尚较低,法律意识远达到法治社会的要求,如案所述,腾丝厂已向法院主张债权,至于为何未提出执行申请,就是认为既然二个判决均已下达,二者相抵足够有余,就不愿再走繁琐的司法程序,私下以为自愿放弃了部分债权就已将二者抵清,而另二方正是钻了法律空子,以已过执行时效为由而要求另一方强制履行义务。从法律角度讲,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是基于加速社会流转关系,节约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角度,绝非鼓励债务人不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相反诚实、信用原则从来就是要求公民诚实守信,依约履行义务。通常认为,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或者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债权呢,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制度,同时民事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该种行为,由此可见,过时效的债权只要符合法定抵消的条件,仍可以进行抵消。 三、执行程序中抵消的充抵

当被执行人对申请人负有数宗同标的的债务,或者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有数个不同的组成部分时,如果被执行人的主动债权数额小于被动债权,便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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