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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单位党员能否担任入党介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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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支部生活》2018年第04期
问:我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外出,不能与本单位同志一起工作。请问,我申请入党时能否请不是本单位党支部的党员担任入党介绍人?
答: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本单位党支部的党员担任。因为同一单位党支部的党员对申请入党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比较了解,担任入党介绍人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如申请入党的人所在单位党支部没有符合条件的正式党员做其入党介绍人时,也可以在上级党委范围内的其他党支部的正式党员(包括上级党组织领导成员)中确定入党介绍人。但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申请人入党时,该介绍人只能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并表明自己的意见,而不能参加表决。
党员参加同学会、老乡会是否违规
问:逢年过节,会有很多同学会、老乡会。请问,作为党员,参加怎样的同学会、老乡会就会被视为违规?还是不管什么样的聚会都不能参加?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非党员能否担任收缴党费的工作
问:现在我们单位收缴党费的工作一直是财务部门在负责,可专门负责此事的同事并不是党员,请问这样做符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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