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南昌路小学民乐艺术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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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南昌路小学民乐艺术培训收

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8.27

【字 号】宁价费[2008]271 【施行日期】2008.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南昌路小学民乐艺术培训收费等有

关问题的批复 (宁价费[2008]271号)

南京市南昌路小学

你校关于申请民乐艺术培训收费的《报告》收悉。你校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将民乐教育纳入校本课程,并经市教育局批准成立了“南京市少儿民族乐团”,学校被省教育厅评为“江苏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鉴于你校在将民乐教育纳入校本课程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原则,利用课余时间举办演奏技能提高班和舞台演出成果展示班,需要外聘专业教师,添置音乐器材等实际,经研究,现将你校民乐艺术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校将民乐教育纳入校本课程,作为正常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民乐基础班不得收费。

二、演奏技能提高班和舞台演出成果展示班(乐团),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利用课余时间培训和排练。

三、收费标准:(1)演奏技能提高班:二胡、琵琶、笛子、古筝、扬琴、打


击乐、大提琴、唢呐、中阮等乐器演奏培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80元;舞蹈、乐理培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60元。(2)舞台演出成果展示班(乐团):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50元。(3)乐理班教材费按实收取;(4)古筝、扬琴租赁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

请你校于接文后二十日内到鼓楼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南京市物价局

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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