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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南昌路小学民乐艺术培训收
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08.08.27
• 【字 号】宁价费[2008]271号 • 【施行日期】2008.08.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南昌路小学民乐艺术培训收费等有
关问题的批复 (宁价费[2008]271号)
南京市南昌路小学:
你校关于申请民乐艺术培训收费的《报告》收悉。你校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将民乐教育纳入校本课程,并经市教育局批准成立了“南京市少儿民族乐团”,学校被省教育厅评为“江苏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鉴于你校在将民乐教育纳入校本课程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原则,利用课余时间举办演奏技能提高班和舞台演出成果展示班,需要外聘专业教师,添置音乐器材等实际,经研究,现将你校民乐艺术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校将民乐教育纳入校本课程,作为正常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民乐基础班不得收费。
二、演奏技能提高班和舞台演出成果展示班(乐团),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利用课余时间培训和排练。
三、收费标准:(1)演奏技能提高班:二胡、琵琶、笛子、古筝、扬琴、打
击乐、大提琴、唢呐、中阮等乐器演奏培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80元;舞蹈、乐理培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60元。(2)舞台演出成果展示班(乐团):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50元。(3)乐理班教材费按实收取;(4)古筝、扬琴租赁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
请你校于接文后二十日内到鼓楼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南京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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