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记录未成年人校本培训记录

2022-11-26 09:32:2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培训记录未成年人校本培训记录》,欢迎阅读!
记录,培训,校本,未成年人
校本培训记录

培训课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

2•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时间



培训地点 办公 主持



参加人员 全体教师(分两轮) 主讲

实施程序:宣布培训纪律和安排一主讲人培训一参加人员谈体会和看法一主持总结

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保护和尊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教师和工作人员要爱护和平等对待未成年人。所谓平等对待未成年人就是不论学生的性别、美丑、聪明与否,教 师都要一视同仁。对学习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要给与帮助,不得歧视。其次,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尊重学生的隐私 权。教师出于教育的需要,可以掌握学生的一些个人情况,享有学生情况的知情权。但是教师和工作人员不能因为工作 之故,故意或有意将学生的隐私公之于众。再次,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能打骂学生,不能体罚学生。

最后,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尊重学生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不能随便更改学生的姓名,不能给学生起外号。要激励 学生,不能有意嘲讽学生。 1 重学生的隐私权

隐私权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中、小 学生作为一般公民也享有隐私权,同样也受到法律保护。尤其是高年级学生,他们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步懂得一些道理, 若偶尔犯有一点小错误,老师提岀批评教育要注意场合,切不可批评过分,要掌握一定尺度,否则,会使他们失去信心, 丢掉面子,也会影响学习和做人。从上述内容大家可以看到隐私的范围很广,只要是学生不愿公开的私事,都应该受到 保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许多学校中,那种有意无意散布学生隐私,挫伤学生自尊心的事还时有发生。

2 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

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

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 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 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实施其他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是指教职工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年人 的错误行为。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工采用罚站、罚跪或者罚做某种行为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如揪着耳朵 拽岀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当众讽刺挖苦等等。采取变相体罚,虽然没有给未成年人的身 体造成严重伤害,但却会给他们的心理的健康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也属于一种侮辱人格的行为。

总之,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树立尊重儿童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在师生之间建立民主、平等、友好关系。对学 生既要进行教育,又要谆谆善诱;既要严格管理,又不得忽视或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更不能处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对 犯错误的学生,在教育的同时,可按校纪给予一定处分,但此种处分不得损伤学生的自尊心,并且也是为了从教育岀发, 帮助改正错误,促其向上。

总结

本次培训大家参加认真,讨论热烈,使大家进一步明确了学生隐私权的内容,对端正学 校、教师的办学行为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DH4G.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