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宣传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精品

2023-01-02 02:09:15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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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宣传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宣传工作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及《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保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宣传保密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领导下,由集团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归口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宣传保密工作管理的目的是:在集团公司内部宣传、对外宣传和出版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秘密,保证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形象不受损害,促进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宣传保密工作管理的方针是:强化全员保密意识,细化保密制度,既保守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秘密,又有利于集团公司宣传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范围是:集团公司内部报刊、书籍、图文资料、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络的制作传播;集团公司向大众媒体或境外媒体提供的宣资料

第六条 宣传保密工作秘密事项: (一)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包括重大项目的投资决策、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决策、调整发展战略的决策;

(二)集团公司经济秘密,包括集团公司的总资产、经营计划产值、中标额、销售额、利润、上缴税收等财务数据和可以经过计算得出的经济信息

(三)集团公司科技秘密,包括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立项、研究进展、试验数据、研究果、用途及其它对科研项目的具体说明等内容; (四)集团公司涉外活动中的秘密; (五)集团公司重点工程建设中的秘密; (六)集团公司党群工作中的秘密; (七)其他经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员会、集团公司各专业保密小组确定应当保守的企业秘密。

第七条 集团公司新闻、宣传报道单位和提供信息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相互配合,执行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共同做好新闻宣传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宣传保密工作管理实行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宣传保密工作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新闻宣传报道及出版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及法规; (二)开展保密教育,加强集团公司宣传工作者保密意识; (三)制订集团公司宣传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集团公司宣传保密工作,查处宣传泄密事件。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与集团公司党委组织宣传部合署办公,负责宣传保工作管理的日常事务,组织、监督各单位执行保密法规。

第十一条 各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宣传保密工作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宣传保密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宣传保密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宣传保密工作管理,查处宣传工作中的泄密事件。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负责宣传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宣传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负责宣传工作的单位,必须实行"两审制"对拟公开出版和宣传报道的内容,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自审,确保不泄露集团公司秘密;对是否涉及集团公司秘密界限不清的内容,应当报请集团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集团公司职工就与工作相关的事务接受大众媒体和境外媒体采访,必须事先经集团公司党委组织宣传部批准,并由其做好备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集团公司全体职工应当慎重对待、妥善处理好大众媒体和境外媒体的采访,自觉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和企业形象,严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大众媒体和境外媒体投寄传播涉及集团公司秘密的稿件、图文声像制品、电子文档;

(二)不得就涉及集团公司秘密的内容,擅自接受大众媒体和境外媒体的采访,对确因工作需要而又属于集团公司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报集团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审查; (三)对属于集团公司秘密又确须公开出版、报道的内容,各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报相关专业保密小组审查,由其采取删节、改编、隐略等保密措施,并经集团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审定; (四)拟向大众媒体和境外媒体提供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凡涉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及集团公司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主管单位审定同意,并报集团公司新闻宣传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五)拟向境外投寄的关于集团公司情况的一切资料信息必须报集团公司宣传专业保密小组审查。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突发事件需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处置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预案》(中葛集团党[2004]5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媒体采访、报道涉及集团公司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时,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并对拟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

向集团公司所属媒体和参加会议人员提供会议相关内部资料时,必须在内部会议材料上明确标注"内部资料,不得外传"字样,需公开时必须将经济科技信息删除。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媒体和开展宣传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在开展企业信息上网和国际互联网宣传的同时,做好网上舆情信息的保密和监测监控,杜绝网上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性质,在加强内部把关的同时,加强与集团公司所属媒体和大众媒体的联系,建立提供信息的正常渠道,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宣传口径。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有权代表本单位的审稿机构和审稿人,负责对向外发布和送集团公司所属媒体的稿件是否涉及集团公司秘密进行审定。对是否涉及集团公司秘密界限不清的内容,应当报请上级单位审定;对涉及其他单位业务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集团公司内部宣传工作中,保守集团公司秘密的工作程序是: (一)保守集团公司秘密应与宣传工作同步进行,实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二)集团公司各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送时,必须实行领导审签制度凡涉及集团公经济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内容必须请示有关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不得擅自成稿披露; (三)宣传工作中需接触集团公司秘密的人员,必须报各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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