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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系,使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发挥规章制度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公司制度化管理进程,促进依法治企,参照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我公司建章立制的总体目标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生产和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指导意见、规则、实施办法以及细则等.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不在此例。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及时、合法、规范、切合公司实际、便于实施的原则,确保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 立 项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按照上级单位及公司的要求,依据各部门工作职责,结合公司管理现状和管理需要,拟定公司相关制度建设项目计划,并向公司企管部申报备案。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申报的规章制度项目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和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起草进度计划,拟完成的时间.
第六条 企管部对各职能部门的制度建设计划进行综合汇总后,形成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方案,经公司批准后,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
第七条 对须经调研考察后制定的规章制度,由企管部根据各职能部门申报的计划项目、完成时间及必要的调研费用和工作条件,报公司批准。
第八条 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制度,由企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司批准后撤销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二节 起 草
第九条 列入公司年度计划的规章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明确起草任务、完成时间,落实起草责任.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它部门协助完成。 第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实施日期等做出明确规定。
规章制度的格式:分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规则、实施办法、细则分条序列。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起草规章制度时,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及公司现状,注意与现有规章制度的衔接、配套和协调,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 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十三条 修订规章制度时,应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在规章制度修改草案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第三节 审查和修改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完毕,由承办部门主管领导组织综合讨论后,承办部门将草案送交企管部审查,并附草案说明书和有关背景材料、调研材料以及征求意见和讨论情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 企管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上级单位、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二)与集团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有无冲突、重复; (三)格式、体例结构、条款等是否规范; (四)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第四节 审议、发布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查、修改后,由承办部门送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工作程序提请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经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由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后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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