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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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办发[1998]32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8.05.12 【实施日期】1998.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 桂办发〔1998〕32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1 / 2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从改革人事制度

手,深化我区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通过三项制度改革,建立起企业用人自主、劳动者择业自由、全面实行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的现代企业劳动管理制度;建立起企业内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公开平等、择优聘用、充满活力的岗位竞争机制;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原则,向创造性和创业性工作倾斜的内部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企业拟定三项制度改革方案,要充分发动群众,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二条 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面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在劳动力管理市场办理手续。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安排企业不需要的人员,违反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第三条 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与聘任(委任)部门或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其余职工与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订、解除,按《劳动法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依据劳动合同协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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