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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培训机构的师资条件
(一)管理人员
1.消防培训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2.教学、教务和招生就业指导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二)教员
1.消防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教员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者取得相应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资格,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员不少于5人。 (2)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3)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均不得少于两人。 (4)专职教员应具备教师资格证书。 (5)师生比应不低于1:30。
2.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理论教员,其学历和技能水平不应低于表三要求。
表三 承担职业节能培训的理论教员学历和技能水平要求
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登记
学历要求 技能水平要求
初级 中专 —
中级 本科 初级 1 / 2
高级 本科 中级
技师 本科 高级
高级技师 本科 技师
3.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操教员,其学历和技能水平不应低于表四要求。
表四 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操教员学历和技能水平要求
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等级 初级 中级 高级
学历要求 技能水平要求
中专 大专 本科
技师 本科
高级技师 本科
高级 高级 技师 高级技师 持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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