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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及学生儿童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14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及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市区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经研究,对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及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1.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40元,具体为:一般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0元,个人每年缴纳240元;对老年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2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20元;对特困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2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20元。 2.调整城镇居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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