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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黑龙江省重点技工
院校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人社函[2011]18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4.07 【实施日期】2011.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黑龙江省重点技工院校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1]185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办[2011]10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
申请参加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必须具备技工学校资格。 二、评估程序
(一)申报学校按照《黑龙江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评估表)》(附表1)的评分 1 / 3
标准进行自评,填写评估表,并将申请报告、《省重点技工学校申报表》和评估表等材
料上报市(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综合评估,将达到标准学校的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人社厅。申报材料包括: 1、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函(综合评估意见); 2、学校申请报告和《省重点技工学校申报表》;
3、申报学校填写的《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评估表)》; 4、有关部门对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 5、技工学校认定复印件;
6、《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汇总表》。
(三)省厅将组织省级督导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估。 1、省专家组评估报告(附专家名单、投票及签名); 2、学校针对省专家组评估意见的整改方案。
(四)省厅将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拟定省重点技工学校名单。
(五)拟定的省重点技工学校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确定为省级重点技工学校。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将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作为推动技工学校改革发展,提高学校整体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严格掌握评估标准,使省重点技工学校在本地区真正起到培养技能人才的骨干和示范作用。 附件:1、《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评估表)》 2、《省重点技工学校申报表》 3、《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汇总表》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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