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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区别:
1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的,一般为基本法律。.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 2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省、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的批准自行生效)。(市级的,需要省级批准才生效,并报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的备案,MAYBE)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4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应当经部长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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