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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等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2.07.23
• 【文 号】国质检标联[2002]209号 • 【施行日期】2002.07.23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2年7月23日 国质检标联[2002]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疫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
附件: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措施。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提高产品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关于“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把采标工作与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采标的项目,各级技术进步计划中应尽可能优先安排。
二、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对重点产品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技术文件。对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应进行“采标”水平的评审。
三、企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应积极采标。在相关技术指标相同或接近的情况下,采标的新产品可优先列入各级科技开发计划。对采标重点产品开发项目,凡符合国家科技计划规定,并且相关重要技术指标与其他同类产品基本相同的,优先列入国家科技计划。
在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采标的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对技术标准的研究,并通过对技术标准的研制,最终能够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进而争取形成国际标准。国家将对承担国际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及相关活动提供配套支持。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积极按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
五、国家对采标产品实行标志制度。对于采标产品,企业可以自愿申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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