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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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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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的合并

作者:郭原池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

摘要当前,民事诉讼理论界对诉的合并理论存在较大分歧,尤其体现在诉的客观合并的模式类型上。实质上,诉的合并应以清晰的诉讼标的和诉的要素理论为基础。诉的合并形态主要包括诉的主观合并和客观合并两种,在诉的客观合并方面,又主要包括单纯合并、预备合并、选择合并三种类型。

关键词诉的合并 主观合并 客观合并

作者简介:郭原池,青岛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95-01

一、诉的合并的概念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对诉的合并曾经有过浅层次的争论。在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教材中,不同编者对诉的合并的概念也从多种角度对其表述。学术界无统一定论,究其原因,是我国诉的要素理论和诉讼标的理论的分歧。诉的合并理论的不确定严重影响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合并审理。笔者认为,诉的合并应以诉讼标的的二分支说理论作为前提,而诉的概念应通过诉的要素方式界定更为合理。

在清晰的诉的要素理论和诉论标的理论构建下,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外彼此之间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制度。① 二、诉的合并的基本形态

大陆法系民事诉论理论往往把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两种类型,这种分类是在广义上对诉的合并进行的划分。在狭义层面上,诉的合并仅指诉的客观合并。事实上,除了诉的主观合并和客观合并之外,还存在着诉的主客观合并的情形。如基于同种类诉讼标的的合并而成的普通的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与原告对被告之诉的合并。理论界有者将该种情形概括称为诉的混合合并,如中国政法大学的宋朝武教授。 (一)诉的主观合并

诉的主观合并,也称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即主体合并,是指在同一案件中原告或者被告为多数的情形,诉的主观合并,可能发生于提起诉讼之时,也可能发生于诉讼进行中。②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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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是诉的主观合并的典型情况。必要的共同诉讼引起的诉的合并,描述的情况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 (二)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主张两个以上诉讼标的之合并,诉的客观合并与诉的主观合并相同,可能发生在提起诉讼之时,也可能发生在诉讼进行中。③在司法实践中,诉的客观合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离婚案件,请求离婚的一方除了提出离婚请求外,往往还提出分割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诉讼请求。该种情形满足诉的客观合并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合为同一诉讼程序审理。 三、诉的客观合并的模式类型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诉的客观合并是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有关诉的客观合并的模式类型,理论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认为诉的客观合并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即单纯合并、预备合并、选择合并和竞合合并。然而,由于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如今的德国和日本均不再将竞合合并作为单独的合并类型,或是仅列单纯合并和预备合并,或是存在单纯合并、预备合并和选择合并三种类型。 (一)单纯合并

单纯合并,主要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个原告对同一个被告提出多个相互独立的诉讼标的,即提出多个诉,要求法院对这些诉全部一同作出判决的诉的合并类型。在单纯合并中,存在相互独立的多个诉或诉讼标的,原告对被告具有相互独立的几项请求权。法院应对被合并的各个诉均作出判决。单纯合并还可继续划分为无牵连关系的合并和有牵连关系的合并。无牵连关系的合并,是指被合并的各诉之间没有法律和事实上的联系,而有牵连关系的合并则是一个诉的成立会对另一个诉造成影响或者两个诉之间存在附属关系。 (二)预备合并

预备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同时提起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在主位之诉败诉时应就备位之诉作出判决。④预备合并是原告为了防止诉讼没有正当理由却遭受败诉风险,而提出完全不相容的两个诉讼标的。在第一位的诉讼标的无理由时,请求对第二位的诉讼标的进行判决。在第二位的诉讼标的无理由时,请求对第三位的诉讼标的进行判决。⑤主位之诉指的就是第一位的诉讼标的,备位之诉指的是第二位的诉讼标的,甚至是第三位的诉讼标的。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之间存在着优先级的关系,主位之诉优先于备位之诉,法院应首先对其作出判决。预备之诉的最大特点是,如果主位之诉获得胜诉,不得再就备位之诉作判决,即主位之诉的胜诉是判决备位之诉的解除条件。 (三)选择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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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实体法说理论下,选择合并是指在原告主张几个给付内容不同的请求时,只要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其中的一个请求,就可以达到原告起诉目的的诉讼,即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原告虽然提出诉讼目的相同的几个诉讼标的,但是原告行使选择权,法院对其中的一个诉讼标的作出判决即可。然而,依照新的诉讼标的理论,诉讼中会出现多个诉讼请求,但诉讼标的仍是单一的,不存在诉的合并的情况,因而也就否认了选择合并这一类型。 四、结语

诉的合并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以诉的要素、诉讼标理论理论基础,三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针对当前我国民事诉公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存在的缺陷,笔者提议在正确的诉讼标的和诉的合并理论指导下,应当尽快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制度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民事诉讼的司法效率,实现民事诉讼实体和程序价值。 注释:

①李纪森.从诉讼标的理论出发谈诉的合并问题.法制与经济2008(12) ②③④谭心星.略论诉之合并制度.现代农业科学2008(5) ⑤李龙.民事诉讼诉的合并问题探讨.现代法学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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