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技能培训实训师聘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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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技能培

训实训师聘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6.07.12

【字 号】新劳社字[2006]77 【施行日期】2006.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技能培训实训

师聘任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劳动和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单位人事教育处,高、中等职院校、各级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科研院所:

今年以来,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实施了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等“四大”培训工程,有力地推动了我区劳动者技术技能素质的提高。但是,在各类培训工程实施中,也反映出技能培训师资缺乏、技能水平不高等问题。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师资力量,必须广泛发动社会教育训资源,不拘一格聘请全社会各类技术能手、能工巧匠、有绝技绝活等一技之长的人才参与职业技能培训,以解决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师资短缺问题。经研究,同意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技能人才状况,面向社会开聘用技能人才承担技能培训实习指导教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及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根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需要,面向社会,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掌握社会各界技术技能型人才,特别是各类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企业、单位的高级以上技能人才和民间具有绝技绝活、一技之长的专门人才,充分挖掘、吸收聘任到师资培训队伍中来。 二、鼓励自治区各高、中等职业院校、各级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等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和民间能工巧匠、有绝技绝活等一技之长的人员,编写教材,受聘授课。

三、拟聘技能培训实训师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国家有职业标准的,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没有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其生产技能水平在行业、企业或一定范围内应得到认可。

四、鼓励拥有传统手工作坊的劳动者发掘、整理各类民间工艺,到当地学校教授传统手工工艺。

五、技能培训实训师的聘任,可由聘用单位直接聘用,并签定劳动合同(聘合同),发放聘书。聘书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六、受聘技能培训实训师的待遇由聘用单位与其协商,可参照当地实习指导教学平均课时费标准确定。

七、各聘用单位与受聘技能培训实训师签定合同后,各地汇总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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