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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
一、为使我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一致,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评估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适时性原则。
三、对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及时、动态地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际运行状态,寻找该文件的不适应性、不协调性等,提高整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四、制发两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均属于评估范围。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一)原来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涉及需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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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过实践检验,设计的制度仍存在一定缺陷,需完善的规范性文件;
(四)文件规定与实际不完全符合,或者文件执行以后,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有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变化的规范性文件。
五、有关规范性文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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