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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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史,死刑
死刑:

一、

死刑的历史

死刑,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刑罚,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至今已存续了数千年。从它的产生、发展并盛行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其存在是有生命力的——它以最强的威慑效果在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中独树一帜。

关于死刑的产生,我国学者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死刑在原始社会末期既已存在,如蔡枢衡在其《中国刑法世中》认为死刑产生于五帝时期,宁汉林在其《中国刑法通史》中认为死刑产生于虞舜时期。另一种观点认为,死刑产生于奴隶社会如高铭暄主编在《刑法学原理》中持此观点。当然后一种是我国学界的通说。【1】(钊作俊死刑限制论)在古老而沉重的历史长河中死刑一直为诸刑之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种类繁多且残酷。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法律文化历史悠久,自成体系,因此在中华法系中死刑政策及其思想丰富多彩。自大禹时代明刑慎杀、罪疑唯轻的思想直至后来影响了秦朝的立法,后来封建社会专制统治越来越严重,依靠残酷的刑罚巩固统治地位,死刑滥用更加明显。

二、

存废之争

由于许多人相信万事皆有报应---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所以不少人展成死刑作为一种刑罚而存在,他们还引用《圣经》中的“谁是人流血谁就要自己流血”为政府对杀人犯实施死刑提供有力的理由。此外,他们还相信通过实施死刑可以组织罪犯重复犯罪,并且为社会他成员设置了一把保护,使得社会得以安宁。所以在古代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从未被怀疑。16世纪初,英国的人文主义者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首开主张废止盗窃罪的死刑的先河他主张将死刑仅限制在“重犯前罪者”【2】(托马斯。莫尔乌托邦 戴镏龄译,商务印书馆1982版),之后自认法学派创始人之一、荷兰的格劳秀斯认为死刑只应适用与那些罪大恶极、不可救药者。孟德斯鸠则认为,死刑是病态社会的药剂,他说“在刑罚从轻的国家,公民的精神受到轻刑的影响,正像其他国家受到严刑的影响一样。人们对严刑峻罚在思想上也习惯了,正如对宽法轻刑也会习惯一样;当人们对轻刑的畏惧减少了,政府不久便不能不事事都用严刑。有的国家时常发生拦路抢劫,为消除这种祸害,他们便发明了车轮轧死刑。这个刑罚的恐怖,使抢劫暂时终止。但是不久以后,在大路上拦路抢劫又和从前一样了„„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手法,我们对于自认所给予我们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的使用。”【3】(孟德斯鸠论发的精神上册 张雁深译 商务印书馆1961版) 死刑的存废之争真正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是在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之后。论争双方从政治法律哲学伦理、人道等诸多方面各自论证了死刑或者存废的理由和根据,并进而引发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思想存废实践。不可否认,这场论证继续并方兴未艾。应当说,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死刑的存废论证双方都没有驳倒彼此的对立观点,反而时间越长,引出的问题越多,死刑存废之争也愈加复杂。【4】(钊作俊现代死刑问题研究述评,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一期)

死刑存置论认为,人们为了生活的安定、幸福,在订立契约时,将生命权利让渡给了社会。发明最是对社会的反动,刑罚则是对犯罪的反动,死刑在本质上是对犯罪的报应。对于穷凶极恶之徒所实施的极其严重的罪行,死刑则是最为恰当的刑罚。

死刑废止论认为,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没难道说一个人杀人之后就失去这项权利了吗?也许有人会说“是,他们罪有应得。”但是,国际特赦指出,人类的生存权利并不因为一个人做了好事而给他的奖赏,因此,也不能一个人做了坏事而取消其生存的权利。


当然由于存废之争的不断演进,一些国家已经废止了死刑。法国1977年最后一次执行斩刑,1981年废除死刑。英国1965年颁布《谋杀法案》,提出五年内废止死刑,1969永久的废除了。葡萄牙1846年对普通罪犯实施了最后一次死刑等等。我们同时也看到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仍然存在着死刑,我国是每年处以死刑的人数最多的国家。所以死刑的存废还需经过一段很长时间的讨论和探索。

三、

错用死刑的致命的失误

人们曾经进行过各种各样的研究以确定死刑是否真的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是这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一些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认为,死刑对于杀人犯罪有明显的遏制效果。“美国的伊萨克。埃里克从所从事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每处死1名杀人犯,可以阻止7-8起杀人案的发生。 但是在英国杀人犯中,精神异常者居多,达到50%-60%,对这类人,死刑没有威慑作用。”【5】(钊作俊 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9)对于死刑的威慑力我们还没有确定,对于不同的人必然有不同的作用。

刑罚的判决是由法院做出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死刑存在的地方就会有误判的可能,而这些误判所带来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我们不得不关注的问题是---如果一个人没有犯罪而被处以死刑怎么办?1900年以来,美国就有23人被错误的判处死刑,我们国家也时常有冤案发生。死刑之执行具有不可纠正性,处死不该处死之人是一种付出巨大代价的巨大浪费而又不可弥补和挽回的。

四、

我国的死刑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1979年刑法中分则共用了15个条文规定了28种死罪,后来相关补充的刑事立法又增设了不少,达到了77种。1997年刑法在对待死刑的问题上虽表现的相当谨慎,在“不增不减,大体保持平衡”的立法指导思想下,规定了68种死罪,进一步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条件。对于我国这个世界上每年处以死刑人数最多的国家,社会舆论压力很大。我国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我国现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重大暴力犯罪案件逐年上升,因此“乱世”应多用重刑、死刑。另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已经奠定了比较雄厚的物质基础,民生活富裕,现在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是社会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转型的必然结果,人们要有心理准备,不能一见严重犯罪就惊慌失措,进而多杀。6】(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 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对我国死刑政策自1997年以来一直奉行的就是“严格限制死刑”。我国地域广阔,地区差异较大,而且现在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矛盾较为突出,废除死刑并不一定会带来社会稳定。“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是我国一贯坚持的政策。【7】(马克昌 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对于死刑的限制我们必须遵循谦抑性原则、目的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 这种源于原始社会末期“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同态复仇的活动,现在只是以一种“文明”的形式存在着即法律因为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对死刑的适用、存废采取的措施也不尽相同。但究其根本,生存权是基本人权,生命是人的载体,需要动用死刑的国家应当慎重,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中国现在的国情还不能废止死刑,所以更需要执法机关公平、正给当事人以最大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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