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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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布日期】2005.09.30

【字 号】粤安监[2005]386 【施行日期】2005.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

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粤安监〔20053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驻粤、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与管理等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到领导、机构、人员和资金四个落实,真正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二、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要按照今年7召开的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的要求,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的各项工作,各市、县务必在今年10月底前,建立、健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实行分级报告制度,同时,在今年年底前,使用经国家局验收的软件,完成重大危险源相关资料的录入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全省争取在明年3月底前,初步形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

三、各地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责令其立即排除或限期改正,并视其情况作出的相应处理。

四、各地在今年1115日前,将此次登记的本辖区一级和二级的重大危险源有关材料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今后,每年的3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各地在执行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略)

OO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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