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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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

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府法发[2013]30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 【发布日期】2013.12.18 【实施日期】2013.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

(浙府法发〔2013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 》(浙政发〔2012100号),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1 / 2










二、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要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备行政性、外部性、规范性的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关于“行政性”,宜从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要求、文件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等方面把握。 (二)关于“外部性”,宜从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方面把握。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

(三)关于“规范性”,宜从“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普遍约束力”、“涉及权利义务”等方面把握。 “一定时期”包括几天、几个月或者几年;“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可多次适用;“普遍约束力”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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