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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
王立军
【期刊名称】《法制博览》 【年(卷),期】2012(000)009
【摘 要】根据《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在我国,监狱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我国监狱工作的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也就是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的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作进一步的探索和论证,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总页数】1页(P159) 【作 者】王立军
【作者单位】山西阳泉第二监狱,山西 阳泉 045014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探讨新常态下强化劳动改造罪犯的作用2.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下罪犯劳动改造地位和作用之省思3.五大改造视野下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思考4.中国罪犯劳动改造理论的自信与反思5.新时期罪犯政治改造统领下的劳动改造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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