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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公司在经营期间涉嫌诈骗犯罪,一般的业务员,也要承担责任?
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这是笔者与团队经办的一起保健品诈骗案件,A公司涉嫌诈骗,对公司的工作人员地位的认定,涉及隐私,文中用化名代替。
A公司是经营保健品业务的,小白工作期间,是一名不起眼的业务员,在A公司工作两个月后,发现是公司做的“产品”不合法,于是离职,离职3个月后,A公司因涉嫌诈骗罪,被查封,相关人员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小白也被前同事供述出来。
小白被前同事供出后,被公安局例为网上在逃人员,但小白不知,小白在职期间发展了两个客户(销售额2万),离职以后回老家,一次乘坐高铁,安检时被公安局带走调查,后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生活中,很多人都以为离职了就没事,实际上不是的,在找工作时一定要做好相关的背景调查,小白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什么角色?有没有量刑情节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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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在犯罪中没有起到主要作用——是从犯,有量刑情节。
诈骗罪中,从犯在量刑上是从轻或减轻处罚,前提是在实施诈骗不起主要作用、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低
具体阐述如下:
1.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如本案的小白)、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2.多人实施诈骗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小白在本案中仅仅参与“跑业务”的工作)。
3.在共同犯罪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视为从犯。
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者从犯可能有从重处罚情节(例如累犯),此时主犯也不会因从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而随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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