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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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调查评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实施以来,截止202010月我市两级检察院认罪认罚适用率已达87.76%,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100%,量刑建议采纳率94.24%。然而实践中,我市社区矫正机构以《社区矫正法》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为由,拒绝检察机关提出的社会调查委托,致使检察机关委托调查不顺畅,影响缓刑、管制量刑建议提出,成为制约我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速裁程序适用的一大瓶颈。

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在适用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周期短,案件运行周期快,就面临着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社会调查告的时间晚于起诉时间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91024日,“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5条规定了侦查阶段的社会,36条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37条规定了审判阶段的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履行主导责任,提前进行社会调查,既是为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提供重要参考,又是为保障审判效率高效运转,对案件进行分流把关。通过社会调查委托时间前移,确保及时有效惩治犯罪,提升速裁程序适用比例,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畅运行。特别是中央正在探索推进的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个别地方试点的“刑


拘直诉”、“48小时判决”等举措对象都是轻微刑事案件,这都离不开检察机关事先委托社会调查2020115日,“两高三部”又出台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收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评估的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依法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2020116,司法部社区矫正宣传网发布题为《拟适用管制和缓刑,委托社会调查评估主体,13……》文章明确表态:“《社区矫正法》作为全面规范社区矫正的一部法律,其不可能延伸至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以该法不可能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委托评估做出规定。社会调查评估无论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委托,亦或到了起诉阶段法院委托,其实都是一个事情,只不过把调查评估提前了,至少一个案件不可能三个阶段都委托,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量本质并没有增加。”

从外省市情况来看,上海、广西等地,检察机关委托社会调查并未受《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的影响,而是进一步推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见效,保障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委托权。据广西省检察院公布的202113月广西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全区检察机关共主动开展社会调查344;委托公安机关开展


社会调查805,同比增加1.25;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开社会调查298,同比增加14.18%

为此,建议我省司法行政部门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规范调查评估工作程序,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进行调查评估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调查,及时提交调查评估意见,切实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尤其是推动全市社区矫正机构接受检察机关委托社会调查评估,从而有效解决调查时间较长与审理期限紧张的矛盾,切实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率,提升速裁程序适用比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达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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