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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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5.1.6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 23 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 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6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原则

3.1.1 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一年。 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3.1.3 基坑支护设计, 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按表3.1.3采用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3.1.3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一级 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很严重 二级 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严 三级 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不严重

3.1.10 基坑支护设计应满足下列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要求:

1 基坑侧壁与主体地下结构的净空间和地下水控制应满足主体地下结构及防水的施工要求;

2 采用锚杆时,锚杆的锚头及腰梁不应妨碍地下结构外墙的施工; 3 采用内支撑时,内支撑及腰梁的设置应便于地下结构及防水的施工。 3.3 支护结构选型

3.3.1 支护结构选型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基坑深度;

2 土的性状及地下水条件;

3 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的承受能力及支护结构一旦失效可能产生的后果; 4 主体地下结构及其基础形式、基坑平面尺寸及形状; 5 支护结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 6 施工场地条件及施工季节;

7 经济指标、环保性能和施工工期。 3.3.2 支护结构应按表 3.3.2选择其形式。

3.3.2 各类支护结构的适用条件

结构类型 适用条件 安全等级 基坑深度、环境条件、土类和地下水条件

支挡式结构 锚拉式结构 一级、二级、三级 适用于较深的基坑 1 排桩适用于可采用降水或截水帷幕 的基坑 2 地下连续墙宜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外墙,可同时用于截 3 锚杆不宜用在软土层和高水位的碎

支撑式结构 适用于较深的基坑 悬臂式结构 适用于较浅的基坑

双排桩 当锚拉式、支撑式和悬臂式结构不适用时,可考虑采用双排桩 石土、砂土层


4 当邻近基坑有建筑物地下室、地下 构筑物等,锚杆的有效锚固长度不 足时,不应采用锚杆

5 当锚杆施工会造成基坑周边建(构) 筑物的损害或违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等规定时,不应采用锚杆 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结合的逆作法 适用于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很复杂的深基坑

土钉 单一土钉墙 二级、三级 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的非软土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 当基坑潜在滑动面内有建筑物、重要地下管线时,不宜采用土钉墙 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 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的非软土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5m

水泥土桩垂直 复合土钉墙 用于非软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用于淤泥质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不宜用在高水位的碎石土、砂土、粉土层中

微型桩垂直复合土钉墙 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的基坑

重力式水泥土墙 二级、三级 适用于淤泥质土、淤泥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7m 放坡 三级 1 施工场地应满足放坡条件 2 可与上述支护结构形式结合

注:1 当基坑不同部位的周边环境条件、土层性状、基坑深度等不同时,可在不同部位分别采用不同的支护 形式; 2 支护结构可采用上、下部以不同结构类型组合的形式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1.6 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按下列要求对基坑进行维护:

1 雨期施工时,应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排水沟、集水井应采取防渗措施;

2 基坑周边地面宜作硬化或防渗处理;

3 基坑周边的施工用水应有排放系统,不得渗入土体内;

4 当坑体渗水、积水或有渗流时,应及时进行疏导、排泄、截断水源; 5 开挖至坑底后,应及时进行混凝土垫层和主体地下结构施工; 6 主体地下结构施工时,结构外墙与基坑侧壁之间应及时回填。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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