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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品[1];吴晓玲[2]
作者机构:[1]长江师范学院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重庆408100 [2]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重庆400715
出版物刊名:三峡论坛 页码:33-40页
年卷期:2016年 第3期 主题词:明清时期 土司制度 构成
摘要:明清时期土司制度不仅包括国家成文制度,而且也包括土司成文制度以及土司地区的民间制度。明清时期国家成文制度是土司制度的基本制度和纲领性的文件,土司成文制度与土司地区民间制度则是对国家成文制度的补充与完善。明清时期各地土司成文制度与土司地区民间制度是相对于国家成文制度的“准制度”,因此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这些不同类型的制度不仅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而且也适应于不同朝代和不同时期。国家成文制度对各地土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土司成文制度与民间制度在土司地区乡村社会治理中肩负着共同规范民众行为、调节各种关系、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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