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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预备技师考核实施办法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2-01-11 09:40:55
为贯彻落实中发15 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为后备高技能人才成长创造条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和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1、预备技师的考核对象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及经省批准纳入招生计划招收预备技师学制班的学员。
2、2007年、2008年经省厅批准,各地已招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开展技师学制教育(不包括2008年9 月底前未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六年半或四年一贯制技师班学生),毕业时可直接参加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对于按规定经过考核合格的学生,发放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从2008年10月开始,除省厅同意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的部分知识技能型专业可开展直接培养技师试点外,省厅将选择部分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及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经省劳动保障培训部门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相关学校资质条件和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鉴定考核方案等进行评估论证后,进行预备技师试点,实行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
二、实施程序和办法
1、教学评估。申请开展预备技师培养考核的学校,须将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队伍、设备设施及实训条件等材料报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由省厅或委托有条件的市劳动保障局组织技工教育及技能鉴定方面的专家对其教学计划与职业标准相符合程度、设备设施、师资等软硬件条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具备开展预备技师培养考核的资质条件,以及专业设置所对应的职业名称,经省厅批准后方可列入预备技师招生计划。学校在招生结束后应将省厅批准的招生计划、省厅同意备案的新生花名册,抄送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开展预备技师培养考核的学校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与所培养、鉴定技师职业相适应的教学培养计划,教学内容应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
(2)具有与所培训、鉴定技师职业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条件;
(3) 具有与所培训、鉴定技师职业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具有与所培训、鉴定技师职业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对于部分已经省厅同意招收预备技师学员的学校,在本 实施办法下发后,要对照上述条件抓紧完善,不完善的在一年内整改,到时省厅将进行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试点。
2、考核内容和方式。经认定开展预备技师培养考核的学校和专业,按照我省确定的《首批预备技师专业设置目录(暂行)》 (见附件1) 所对应的职业名称,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中技师等级要求组织预备技师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重点考核相应职业的理论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重点考核实际操作技能以及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生产过程不能进行现场实际操作的,可采用仿真模拟等方式进行考核。技师综合评审部分不列入预备技师考核内容。
3、做好预备技师考核与日常教学的衔接工作。经教学评估后,省厅将选择若干所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培训内容符合技师标准要求的技师学院进行理论免考试点,试点院校学生每学期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可视同预备技师理论考核成绩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组织其参加操作技能考核。
4、劳动保障部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成员中的我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可开发与预备技师考核要求相适应的职业功能模块教学体系,由省厅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报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认定后,开展课程认证考核试点 工作。对通过全部职业功能模块考核,成绩合格的学生,可 认定其预备技师考核合格,发放预备技师证书。
5、预备技师考核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技师社 会化考评的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学校在完成技师专业规定 的教学计划后,将申请预备技师考核的学员名册及考核方案 报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 中心负责按照省厅批准的招生计划和报备的新生花名册对 考生资格进行初审,同时按规定将审定的考核方案及考生取 得高级工证书信.息在考核前10 天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 审备案,按规定组织命题和考务管理,严把考核质量关。 三、组织分工和质量管理
全省预备技师考核工作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工 负责。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对全省技工院校预备技师专 业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与考核过程的督导,核发预备技师 证书。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制定预备技师考核方案 并报省中心审核备案,负责本地预备技师考核的组织实施和 考核过程的质量管理。
预备技师考核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实行“考培 分离”,以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性。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 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严格实行考评 人员回避制度。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派遣质量督导员,做好 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的监督检查。
有关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学 籍专门档案,记录在校学生完成预备技师课程学习成绩情 况、企业实习情况。在学生毕业时,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 学校应将预备技师学籍档案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证书核发和考核收费
对预备技师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的,由各市职业技 能鉴定中心通过考务管理系统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 成绩, 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省劳动保障厅批准核发 预备技师证书。预备技师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 年。预 备技师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 年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 当缩短,但最短不少于1 年),应撰写个人技术工作总结,
并由所在企业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工作业绩考核通过后可申报参加技师综合评审。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厅核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 预备技师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省统
一向部申领,免收证书工本费。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部规定统一编码,并提供证书查询服务。预备技师考核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 号)收取鉴定考核费,对符合收费减免政策的,按苏价费[2004]465号第五条规定给予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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