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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栖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8.09.17
• 【字 号】栖政发〔2018〕34号 • 【施行日期】2018.09.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栖政发〔2018〕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省市属驻栖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按照烟台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下发《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栖法办发〔2018〕10号),在《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栖政发
〔2017〕40号)的基础上,对2012年1月1日以后起草、制定的,有效期截止2018年8月31日的现行有效的1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研究决定,截至2018年8月31日,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12件,予以废止的5件。现将清理结果(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各实施部门要严格执行文件中的有效期规定,有效期届满时,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二、到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各实施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需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由文件的起草或主要实施部门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完成修改,并按照《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栖法办发〔2016〕15号)办理。未及时完成重新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到期后将予以废止。 附件:1.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到期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栖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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