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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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

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 【公布日期】2005.09.05

【文 号】国中医药[2005]45 【施行日期】2005.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中医药[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目前,一些非医疗机构以“中医推拿”、“中医按摩”、“中医保健”、“中医足底按摩”、“刮痧”、“拔罐”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宣传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损害了中医的声誉,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为加强对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二、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


三、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00五年九月五日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AAO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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