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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体罚与教师惩戒教育的理解及思考
摘要:近年来,在中小学教育中,体罚学生的事件屡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尤其是变相的虐待体罚学生,更是让教师的惩戒教育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本文便通过对近期出现的一些关于教师体罚学生新闻,来探讨一下关于教师惩戒权的使用权限,包括对体罚的概念界定、教师的惩戒教育、体罚与教师的惩戒教育之间的关系以及对体罚这种行为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体罚 惩戒教育 教师教育权 一、 前言
对于将体罚作为学校教师教育学生的一种方式,在社会各群体里产生了许多争议。体罚这种行为作为传统惩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教育的背景下,废除已经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然而,在这种趋势下,体罚学生的新闻却屡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例如:2015年6月19日,湖北一名教师体罚学生遭举报:手掐脖子让学生下跪 。2016年1月21日,重庆一名小学生上课因未预习遭到老师体罚 :致左耳失聪。同一天,河北一名教师体罚学生: 将对方手按电暖器上致烫伤等等。在社会普遍反对体罚的背景下,为什么体罚仍旧屡禁不止?下面我就从体罚的概念界定、教师的惩戒教育、体罚与教师的惩戒教育、对体罚的反思以及正确行使教师教育权的结论这五个方面来谈一谈我对体罚的理解及反思。
二、 体罚概念的界定
“体罚以对学生肉体施加痛苦为直接手段,常伴有损伤学生身体、侮辱学生人格等特征,是传统惩戒的重要组成部分”1这是来源尹力老师主编的《教育法学》对于体罚概念的界定。我认为这种界定其实是将体罚与教师惩戒权相分隔开的,体罚这种方式不属于教师惩戒学生的一种方式。在这里,我觉得可以这样理解:教师拥有惩戒权不代表教师可以体罚学生。那么,现在就有一个问题,由于中小学学生的年龄及其发展特点,使得部分老师认为适当的体罚是有必要的,那么就提出来一个概念:适度体罚。那么适度体罚的度到底在哪里呢?在这里,我想表明自己的一个看法,我是反对任何形式的体罚的,因为当教师采取体罚这种方式的时候,往往是难以把握所谓的度的,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因此我反对任何形式的体罚,学生是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达到各种教育目标的,体罚只是一种错误的教育方式。
对于体罚概念的界定,我在上述的观点主要是指超越了正常的教育惩戒的范畴,超出了学生身体承受的限度、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的体罚。在薄建国老师和李丹老师的《体罚及其相关概念的重新界定》一文中,也对体罚做出了相关的界定,两位老师指出:“体罚的要素包括行为主体是教师、对象是学生的身体、行为客体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2所以,体罚和教师的惩戒权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体罚与教师惩戒混为一谈。应该严格限制体罚学生这种错误的教育方式。
三、 教师的惩戒教育
[1]尹力主编《教育法学》
[2]薄建国,李丹.体罚及其相关概念的重新界定[J].教师教育论坛,2015,08:10-13.
上述提到了体罚与惩戒不能混为一谈,现在就来谈一谈教师的惩戒教育。先来对惩戒教育做一个概念的界定。在程艳老师的《合理实施惩戒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一文中,对于惩戒教育就有一个解释:惩戒教育是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伤学生的身体为原则,以尽量减少或不再出现要戒的行为为结果的教育。3因此,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惩戒教育是有必要的。我赞同正确的惩戒教育,即合理的实施惩戒教育,那么如何才算是正确合理的实施惩罚教育呢?我总结了以下几个原则:
1. 在惩戒之前要有规定,也就是我们所知道的班规和校规,当然班规和校规的
确定应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符合《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制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之后,可以让学生心中有数,知道规定的重要性。一旦违反规定,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的时候也能“有法可依”,另外,在进行惩罚教育的时候教师也应该做到公平和公正。在惩戒时应该本着教育和爱的心态去进行,我觉得用教师的爱去感化学生,应该是一种最完美的教育方式。 2. 惩戒教育应该建立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上进行。在教育的过程中,应该时刻把
握住学生的自尊心,因为一旦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非但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反而会造成后续的一些问题,会造成学生一系列的心理问题,严重的甚至还会危及到学生的生命健康。 3. 惩戒教育应该把握住一个尺度,除了上述的内容之外,还应该考虑到学生的
可接受性和可承受性,通过不同的方式,可以将教育的效果达到最佳。充分了解到学生的可承受性,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问题。我认为,目前为止,最合理的方式应该是寓教于惩,在惩戒的过程中不能失去了我们最初的教育目的。 4. 惩戒教育应该及时的去进行,这是保证教育效果达到最佳的一个最基础的原
则。“言必行,行必果”,及时的进行惩戒教育,可以维护教师的威信和班规的威严。也可以保证一定的教育效果,避免学生在时间久了之后产生懈怠感。 以上就是我对教师进行惩戒教育的原则的概括,也就是对合理的进行惩戒教育所把握的一个度的理解和解释。 四、 体罚与教师的惩戒教育
在上述之中,我对体罚和教师的惩戒教育进行了一个解释。下面就来说一说他们两者的区别以及我对这两者的观点。
首先来说一说教育惩戒权,它是我们区别体罚与惩戒教育的一个最关键的因素。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合理合法的权力。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监督缺失等原因,导致教师的惩戒权直接和体罚等同起来,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教育惩戒权滥用的现象,比如说文章开头的一些事例,在这里,我便将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权的滥用的一种体现。根据张忠涛老师的《教师惩戒权:让“滥用”与“不用”回归“正常用”》一文中可以知道,教师的惩戒权应该是明确的
[3]程艳.合理实施惩戒教育,提高教育质量[J].时代教育,2015,0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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