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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山东职业学院等14所高等职业
院校实施学分制管理试点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 【公布日期】2018.08.08
• 【字 号】鲁教职函〔2018〕12号 • 【施行日期】2018.08.0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高等教育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山东职业学院等14所高等职业院校实
施学分制管理试点的批复
鲁教职函〔2018〕12号
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你校关于实施学分制管理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山东职业学院、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德州职业技术学院、临沂职业学院、滨州职业学院、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泰山护理职业学院、淄博职业学院、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潍坊职业学院、山东水利职业学院等14所学校,作为第一批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学分制管理试点工作。
各试点高职院校要按照《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
〔2013〕14号)要求,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整体规划,系统设计,统筹考虑,认真完善本校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和健全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确保试点顺利进行。我厅将对各校学分制管理试点工作全程跟踪、动态管理,并于一年后对试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学分制管理试点资格。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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