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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表格口诀)
适用范
围
执行条件 限度 如果没有发现漏罪和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
附加刑 执行程序 刑期起算
拘役、3缓年以下刑 有期徒
刑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被判有附加刑
的,附加法院判决
判决之日起
刑仍须
不再执行,并公
的,可以宣告缓刑。 执行。
开予以宣告。 1.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判处管制、拘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役、有期徒刑
活动的;检举监狱的,不能少于原附加刑内外重大犯罪活判刑期的1/2;也可减动,经查证属实的;判处无期徒刑刑。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的,不能少于大技术革新的;在10年。 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如果认真遵守监1. 有期徒刑的规,接受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执行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
由执行机关向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中级以上人民2.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法院提出减刑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建议书。人民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法院应当组成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合议庭进行审告前羁押的日期,不得理,对确有悔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改或者立功事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实的,裁定予3.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以减刑。非经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法定程序不得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减刑。
方法计算。
4. 对曾经被依法适用减刑的,后再审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管制、拘减役、有期刑 徒刑、无
期徒刑
有期徒假刑、无期释 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假原判刑期1/2以被判有法院提出假释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上,被判处无期附加刑建议书。人民会的,可以假释。徒刑的犯罪分的,附加法院应当组成 如果有特殊情况,子,实际执行刑仍须合议庭进行审经最高人民法院核10年以上,才执行。 理,对确有悔准,可以不受上述可以假释。 执行刑期的限制。 2. 对累犯以及
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
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释。 3. 对2中的犯罪分子,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应当遵 守的规
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缓况。 刑 3. 遵守
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
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不适用 组织予以配合。
缓刑考
考察单位
累犯
效果
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考验期 撤销
1.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 有期徒刑:
验期满,
原判刑期以上
原判的
5年以下,但
刑罚就
是不能少于1
不再执
年。
行,并公
3. 缓刑考验
开予以
期限,从判决
宣告。
确定之日起计
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
1. 有漏罪和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不存在先减还是后减问题。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2.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不包括刑法)、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此时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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