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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的法律发现观及其启示
作者:董倩茹
来源:《理论与创新》2018年第04期
摘 要:当今社会中,社会法学派主要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人们深知法律是社会的法律,但社会不是法律中的社会,法律的存在是不确定的。基于此,文章以社会法学派的法律发现观作为研究对象,分别从目的、利益与法律的自由发现、返回司法实际的自由发现两方面详细阐述社会法学派的法律发现观,并根据相关内容探析其启示,使法律发现观更加有逻辑性。
关键词:社会法学派;法律发现观;发展启示
社会学法学是利用社会学的方法,对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从社会学法学的性质和内容两方面来看,法律社会学无论是产生发展,还是不断创新,都是符合逻辑的,法律体系观会有封闭自足的情况,这种时候法律社会学会在时代的推动下发生改变,它与实际社会中存在的法律相互比较,起源于实际的法律,以实际法律作为资源。 目的、利益与法律的“自由”发现
自古以来,当法官在为利益纠纷双方进行评判的时候都是要以法律作为基础,通过法律中的逻辑对判定的结果进行解答,如果当事人双方依旧存在疑惑,可以探求立法者所立法律的存在之意,深究这条法律在设立时的时间与背景因素,最后得到详细的解释别科学化解决异议。以上复述中,有的人认为是逻辑崇拜,也有的人认为这是概念支配,概念法学在长久的历史中经过发展看似无懈可击的架构,其实已经存在弊端,于是目的法学与利益法学的出现将概念法学的思想彻底打破,甚至使概念法学濒临被推翻的危险。
如今,目的法学与利益法学为僵硬的概念法学注入灵魂,虽也有正义,却真的使法学更加生动、具体。耶林坚持法哲学思想的核心是目的,认为目的是所有法律的创造者,所有的法律从每条开始,都会有一种目的,这些目的来自实际动机,认为法律的制定源于人们对一件事物的渴望和实现。他认为世上就没有天衣无缝的事物,即使是法学,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能仅仅依靠这概念和逻辑,需要从根本利益上出发。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法律就是以保护人民为目的,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满足各个阶层人们的幸福,帮助他们能够安居乐业。
目的法学在停止的时候,利益法学出现了,赫克受到耶林的影响,认为立法者所立的法律无法全面周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不可能都被法律照顾到,所以每个不同的实际案件中都会有适当的界限,法律概念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官在判定法律的时候不能够按照逻辑学进行决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决定,只有这样,立法者才能够在其中实现自己的意图,还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由此,法官的地位被提高了,法官已经俨然成为法律的助手,帮助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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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赫克的利益法学观念。关于利益这一词汇的解释,一些人认为立法是促进立法者立法,处于利益的目的;一些人认为利益使立法者评判的对象,甚至是评价的标准[1]。 返回司法“实际”的自由发现
社会法学派中自由法学带来的冲击导致概念法学在法律发现中的禁锢已经消失,法官利用个人的判断力和创造力,甚至是个性化的临场发挥去利用法律进行评判,如果得不到控制,将会出现极端个人主义的可能,这是法律发现的一个误区,一旦有心怀不轨或者内心不够正直的法律利用了自由法学观念,将会导致利益出现偏颇,法律失去了正义,成为不法分子获得不当利益的手段与工具。罗斯科庞德因为受到了实用主义的影响,从社会控制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利益纠葛、衡量利益的法律途径。方法是:①经验的方式方法;②第二条途径是理性的进行评判;③权威性的观念保证法律的公正与客观。
经验的方式方法,指的是从多年来获得的经验中寻找可实施的方案,将各种冲突进行协调,实现利益最大化,这种方法是早就存在的,是对传统的理性经验的传承与发展,但是经验方法无法适应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改革,法官过度依赖经验,优势也会出现差错。
韦伯是另一个法社会学代表人物,他认为应该将法律以合理化和形式化作为标准,分为非理性法、实质非理性法、形式合理理性以及实质合理性法这四种理想的类型,其中的观念是法官在进行法律评判的时候可以根据伦理、宗教和政治的因素进行评判,尤其是宗教因素,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信仰的宗教,法律是人设立的,但是无法考虑周全,当法律与宗教因素发生冲突的时候,有的法官会根据宗教中的规定在符合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适当改变法律的形式。塞尔兹尼克与诺内特则同韦伯的观念比较相似,他们认为社会的发展有属于自己的轨迹,在一个国家的道德、强制等因素当中法律的内涵与表现形式不同,司法者在选择法律的时候无法避免一个问题,那就是自由裁量权的限度以及目的考量方向性,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的时候法律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简单来说,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为了保持政权的稳定,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同时保证个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以及为人们声张正义,但是与政权和社会相比,个人与正义不足以谈论[2]。 总结
总而言之,与其说我们发现法律,不如直接坦白是法官在制造法律的同时,将司法赋予公正的意义,发现法律是创造法律的源泉,创造法律使发现法律的延伸,二者的关系经过探析后,对法律予以正确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声张正义,维护社会的团结稳定。 参考文献:
[1]张志文.社会法学派的法律发现观及其启示[J].法学论坛,2012,27(2):76-84. [2]贾焕银.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漏洞观及其启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27(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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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董倩茹(1995-),女,山东临沂人,本科,研究方向: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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