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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全市婴幼儿培
训机构培训收费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教育局 • 【公布日期】2012.03.13 • 【字 号】徐价费[2012]65号 • 【施行日期】2012.03.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全市婴幼儿培训机构
培训收费行为的通知 (徐价费[2012]6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文教体局),市各有关办学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婴幼儿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第15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精神,现就规范我市婴幼儿培训机构培训收费行为通知如下:
一、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凡在我市举办的各类婴幼儿培训机构,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按要求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各类婴幼儿培训收费必须坚持“质价相符”原则,收费标准和培训的内容、质量要对等相当。
三、各类婴幼儿培训收费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要对全社会予以公开。在进行培训广告宣传和收费前,需将在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及服务承诺书在我市相关媒
体及收费场所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贯彻家长自愿原则。必须尊重家长的自主选择权,在婴幼儿培训招生过程中应贯彻家长自愿原则,不得将婴幼儿是否参加婴幼儿培训与幼儿园招生挂钩。 五、退费规定。培训机构的原因造成培训班未如期举办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费用。如自行退学,费用视如下情形而定: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培训费;总课时进行到一半(含一半)以内时要求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一半的培训费;超过总课时一半退学的,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凡未持有效《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收费许可证》不按时参加年审的、未实行收费公示的、实际收费标准高于公示备案标准的、只收费不培训或收费金额与参训时间“质价不符”的等,一律视为乱收费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质。 附件: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
徐州市物价局 徐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培训班名称
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 联系人
主管部门 收费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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