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2023-04-18 00:09: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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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宣传工作,根据省、市新闻宣传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围绕局中心和重点工作开展宣传,及时、准确地向新闻媒体提供宣传信息

第三条 宣传工作在党组统一领导下,遵循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负责,谁供稿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互联网管理等有关规定。宣传报道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和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条 宣传报道重点:

(一)正确解读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贯彻落实省、市环保工作指示要求和局中心、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三)涉及环保局等多单位共同参与的重大活动以及重要执法、服务活动的宣传。

第五条 宣传法规处负责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选派一名通讯员负责宣传稿件的采编和报送。

第六条 责任分工:

(一)宣传法规处负责制定和督办年度重点宣传计划的落实,组织策划和协调重大宣传活动,负责联系新闻媒体提供宣传稿件,组织宣传稿件的审核和年度宣传工作总结

(二)各处室、单位负责策划和实施与本处室、单位有关的宣传活动,负责审核与本处室、单位工作有关的稿件,接受采访和协助开展有关采访活动的安排。

(三)各处室、单位通讯员负责与本处室、单位工作相关宣传的实施;负责宣传稿件的采编、整理和报送。

第七条 宣传报道稿件(包括新闻、通讯和图片等)应报道及时、内容真实、重点突出;稿件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由和结果以及署名等。

第八条 稿件审批:

(一)关于环保工作的重大决定、决策和重要会议的新闻报道,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稿件的撰写,交分管领导审核,再报送局主要领导审定后,交宣传法规处向媒体统一对外发布;关于局主要领导的言论及活动的稿件,由局办公室或相关

务处室负责撰写并交领导本人审定通过;关于专项业务工作的报道,由对口业务单位负责稿件撰写、审核,并送分管领导审定。

(二)在局自媒体发布的信息,需经由各自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宣传法规处编辑,统一


对外发布。

(三)各处室、单位可以随时向宣传法规处提供工作进展信息,重大事件活动、重要行动及工作应及时提供信息,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 不瞒报。

第九条 媒体采访要求:

(一)媒体采访由宣传法规处统一受理并提出采访安排(采访事项、处室和人员)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接受采访的处室、单位和人员要围绕采访主题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向媒体提供文字稿件,应事先与宣传法规处共同审定。

第十条 由宣传法规处负责统计各处室、单位供稿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年终对宣传工作、宣传稿件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比。

第十一条 局网站信息管理按照《南昌市环保局网站管理办法》(洪环发〔2016166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宣传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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