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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指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条例称为部门行政法规,其余的称为地方性行政法规。
规章制度第六条一般叫《条例》《办法》,不叫《条例》。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具有以下特点:
行政法在形式上不是一部完整的法典,而是由散布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中的规范组成。实体法和程序法没有明确的区分,行政法主要是程序法。行政诉讼与行政法规密切相关,密不可分。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中具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和重要性的问题。
行政法规的调整对象仅限于行政领域中的一些特殊的、局部的、特定的问题。
(2)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中央政府,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既可以是中央政府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地方政府的一部分。 因此,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3)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特
别是行政法),直接规定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对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创造性规定;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对一些未经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
在行政法规中,对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既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也可以直接依据具体的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其规定明确授权。至于处罚条款的规定,只能严格限定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种类、方式和范围内。不能作出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国务院授权,行政法规可以反映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一些立法上的“先进性”和“试验性”问题,行政法规不能“先进性”和“试验性”。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肯定了行政法规对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法规对行政审判活动没有绝对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参考。本世纪以来,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十分频繁。
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比,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内容复杂。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实施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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