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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处方管理制度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在执业地点注册或备案的医师方能坐诊开具处方。
2、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
配发。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3、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要遵照《毒、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办理》。
4、 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酌情延长,医师不得为本人或家属开处方.
5、处方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日期、药品名称、剂型、
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等.6、处方一般以蓝黑墨水或黑墨水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
7、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
区卫生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
医师需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8、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
毫克(mg)、毫升 (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
9、一般处方保存五年,到期登记销毁。
10、 药剂人员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不得乱开处方,滥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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