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论我国死刑存废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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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论我国死刑存废之争

作者:陈源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

摘要 近年来,我国很多死刑案件在媒体的曝光之下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使得人们对于死刑有了很多的看法,当前最典型的就是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本文结合当前的时事对死刑在中国的存废进行分析。

关键词 死刑 药家鑫案 李昌奎案 死刑存废 作者简介:陈源,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83-01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至今已存续了数千年。在我国,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死刑判决。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时,年满74周岁以上的犯罪分子,亦不适用死刑。 近年来,我国很多死刑案件在媒体的曝光之下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使得人们对于死刑有了很多的看法,当前最典型的就是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药家鑫案是指一名受过良好教育的大学生,在交通肇事之后竟连续捅了被害人8刀,杀害被害人后逃逸被捕归案,经二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李昌奎案是指李昌奎强奸同村的19岁少女后,并将该少女与其3岁的弟弟残忍杀害,在通缉后,自首归案,经二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对比药家鑫案与李昌奎案,李昌奎犯强奸罪后故意杀两人的犯罪情节与药家鑫的犯罪情节相较而言显然要严重很多。笔者认为,法庭虽然以李昌奎有自首情节而从轻判决,但是自首情节只是酌定情节并非法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20102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在李昌奎一案中,李昌奎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不应当从宽处罚。同时,在网络民意调查中显示,参与投票的九成网友认为李昌奎比药家鑫更加残忍,犯罪情节更加严重,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骏曾提出,法律不能脱离生活与民意。当前,废除死刑在民众眼中看来,无异于放纵犯罪,造成社会不公。杀人偿命的刑罚理念在民众脑海里还根深蒂固,难以动摇。

刑罚对于社会的功能,在于威慑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通过对犯罪人判处一定刑罚,从而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防止其犯罪,教育广大民众了解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自觉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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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从死刑产生、发展并盛行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其存在是有生命力的,它以最强的威慑效果在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中独树一帜。在药家鑫一案中,虽然案件本身性质恶劣,但是在我国全国各地仍曾有性质更加恶劣的案件发生却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关注。而这个案子被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法庭对药家鑫的量刑上。其中便有不少群众反映说:撞人逃逸本已不该,还拿刀把撞的人捅死,实在是人性泯灭,心狠手辣,如果这都不判处死刑,实在是天理不容!更有网友评论道:药不死,法律死,国家亡。虽然有些言过其实,但是可以看出,此案若不给予最严厉的惩罚显然不足以安抚民心。在刑罚没有最终定论以前,人人都为此争论不休。终于,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宣判后,民怒得以平息。而李昌奎案被判为死缓后又再次引起了群众的声讨。因此,倘若在现阶段废除死刑,明显将导致民众对于《刑法》的权威性的质疑,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死刑的存废问题,长期以来都是我国法律界激烈争论的问题之一。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以及国家法制建设的推进,关于我国死刑存废的问题进一步引发了很多学者的思考,大部分学者都倾向于废除死刑的观点。在全世界范围内,针对所有罪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4个,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亦是约有近10个国家在近二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世界人权组织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也积极呼吁在全世界取消死刑。在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死刑的罪名共有68种,是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死刑作为最严酷的刑罚,一旦发生便不可逆转。而《刑法》第八修正案(草案)中则免除了其中的13个罪名的死刑的规定。很多专家学者不但赞成此次修正案的消减,而且认为这应该作为逐渐全面废除死刑的开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认为,死刑的削减是对生命权的尊重。可是,犯罪人的生命权固然应当得到尊重,那么被害人的生命权又该如何得到尊重和保障呢?我国对此尚未有完善的处理方案。因此笔者认为,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一方面人们对犯罪的仇视、对死刑的认可、杀人偿命等原始重刑法律理念还根深蒂固,人们难以接受废除死刑;另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整体国民法律素养仍有待加强;同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一旦废除死刑,监狱的执行成本将会大幅度上升,我国现在的经济水平并不足以承担。所以,现阶段还不适宜废除死刑。

法學家贝卡利亚曾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死刑最终是会被废除的,但死刑到废除死刑有着一个过渡,在过渡期应当一方面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标准,同时逐步减少死刑的应用事实上,我国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步开始减少对非暴力犯罪案件的死刑。云南高院坚持少杀慎杀的理念是正确的,但以李昌奎一案这一特殊个案作为当前废除死刑的标杆案例还是有待商榷的。李昌奎一案云南高院已经启动了再审程序,希望这一次云南高院能给民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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