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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0.04.15 • 【文 号】财会[2010]11号 • 【施行日期】2010.04.15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财会[2010]11号 2010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在内部各管理层级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充分利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信息传递,是指企业内部各管理层级之间通过内部报告形式传递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的过程。
第三条 企业内部信息传递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内部报告系统缺失、功能不健全、内容不完整,可能影响生产经营有序运行。
(二)内部信息传递不通畅、不及时,可能导致决策失误、相关政策措施难以落实。
(三)内部信息传递中泄露商业秘密,可能削弱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报告管理,全面梳理内部信息传递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建立科学的内部信息传递机制,明确内部信息传递的内容、保密要求及密级分类、传递方式、传递范围以及各管理层级的职责权限等,促进内部报告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内部报告的作用。
第二章 内部报告的形成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风险控制和业绩考核要求,科学规范不同级次内部报告的指标体系,采用经营快报等多种形式,全面反映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内外部信息。
内部报告指标体系的设计应当与全面预算管理相结合,并随着环境和业务的变化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设计内部报告指标体系时,应当关注企业成本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
内部报告应当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传递及时,便于企业各管理层级和全体员工掌握相关信息,正确履行职责。
第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严密的内部报告流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强化内部报告信息集成和共享,将内部报告纳入企业统一信息平台,构建科学的内部报告网络体系。
企业内部各管理层级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内部报告工作,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并可以直接报告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报告审核制度,确保内部报告信息质量。
第七条 企业应当关注市场环境、政策变化等外部信息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影响,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外部信息,并通过内部报告传递到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层级,以便采取应对策略。
第八条 企业应当拓宽内部报告渠道,通过落实奖励措施等多种有效方式,广泛收集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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