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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请示”与“报告” □ 陈志鹏 袁 莹
公文写作中,“请示”与“报告”是最常用的上行文种,但在公文处理时,经常能够看到请示与报告不分的现象,突出的问题有,该用请示文种者用报告,该用报告文种者用请示;或者请示中写有报告内容,报告中写有请示事项。“请示”与“报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文种,二者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互相混淆,现就如何正确区分这两种文种学习总结了一些经验,供大家交流参考。
“请示”与“报告”虽然都是下级机关给上级领导机关行文,但在行文目的、行文时间以及性质内容等方面有着明显差异,具体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区分。 一、从行文目的上区分
“请示”是下级机关向直属上级机关或其他领导机关报送的一种请示性公文,是下级机关用来向上级机关请求决断、指示、批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请性公文。而“报告”是以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为主要行文目的,属于陈述性公文。 二、从性质、内容上区分
“请示”属于呈请性公文,一文一事,篇幅一般较短。根据请示的不同内容可分以下几类:
请求指示的请示。此类请示一般是政策性请示,是下级机关需要上级机关对原有政策规定作出明确解释,对变通处理的问题作出审查认定,对如何处理突发事件或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指示等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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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批准的请示。此类请示是下级机关针对某些具体事宜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的请示,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这类请示是我们平时使用最多的,如请求上级机关增拨业务经费、基建投资、救补助经费、变更机构名称、新建改建办公设施等。 请求批转的请示。下级机关就某一涉及面广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和办法,需各有关方面协同办理,但按规定又不能指令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部门办理,需上级机关审定后批转执行,这样的请示就属此类。 “报告” 属于陈述性公文,可以有多个事情,篇幅一般较长。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根据不同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类:
工作报告。这类报告最为常用,在此不多做叙述。
情况报告。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近期出现或发生的某种情况,某一问题,或工作中某些方面的状况。
回复报告。对上级机关查询、查办、催办的事项,作出专门答复时使用。
报送报告。经常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各种材料,包括下级机关主动呈送的,或者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
需要注意的是,国发[2000]23号文件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对报告的用途已经作了修改,删除“提出意见或者建议”这一条,这样更可以避免“请示”、“报告”混淆。
三、从行文时间和处理方式上区分
“请示”是事前行文,同时要求上级机关给予批复,属于“办件”;“报告”是在事后或者事情进行中行文,上级机关不予批复,属于“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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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准确把握好“请示”、“报告”二者间的区别,就能做到正确使用这两种文种,避免出现混用的情况。另外,就“请示”文种写作中较常出现的错误再予以强调:
1.标题的书写。常见的书写错误有《关于申请××××××的报告》、《关于申请××××××的请示》。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卫生局关于××××××的请示》;另一种是由事和文种构成,如《关于开展××××××工作的请示》、《关于补助××××××经费的请示》。
2. “请示”要避免多头主送、越级主送或主送领导个人。“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同时也应注意,“请示”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3.规范“请示”结束语。请示结语在请示写作中并非是可有可无的,其作用是在陈述请示缘由、表明请示事项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强调请求的目的,敦请上级指示或批准, 可以用“妥(当)否,请批复”、“妥(当)否,请审批”、“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或“以上,请批示”作结。
4.在向同级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严格意义上应使用“函”文种,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特殊原因可能需要使用“请示”文种,可酌情考量。
5.在向省委、省政府行文时,“请示”中应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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