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研究

2023-03-17 22:09:1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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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制度

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研究



公司内部规定制度是指为保障公司管理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公司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护合法的劳资关系,规范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由公司制定的涉及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员工福利等在内的整套规范现代公司的内部制度是与国家法律制度相互衔接的规则系统,两者形成各自独立而又上下联动的纵向一体化关系。研究公司内部规定制度法律力问题,在肯定民间法律规则效力的同时,对有效的缓解基于公司内部规定引发的劳资纠纷和劳动仲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内部规定制度的性质探析

公司内部规定制度在员工日常工作规范上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约束效力,但是公司根据内部规定制度对员工做出的涉及法律层面的决定时,公司规定制度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就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有效说与无效说。有效说认为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不仅仅受到《劳动法》等一系列公法层面的法规的保护和约束,还受到本人同意的自然契约性质的规范的约束,在员工进入公司工作则代表其接受公司内部自然契约的约束;无效说认为,公司内部规定制度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不当然具有强制约束的效力,因此公司内部规定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基于认同公司内部规定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公司内部规定制度的性质发展演变,终形成了具有代表性学说:契约性质说、法律规范说及集体合意说。

契约性质说认为公司内部规定制度是一种单纯的社会规范,并不当然约束公司员工,只有当公司员工对其有认可的意思表示才当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转变为双方的意思合意。法律规范说则强调公司内部规定制度的效力与员工的意思表示无关,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公司内部规定制度更多的等同于强制约束劳资双方的规范,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力。而集体合意说认为公司内部规定制度是对整个企业劳动条件的统一规范,劳资双方分别单独协商不切实际,来独立分散的劳动者的承诺可凝结为由劳动者集体作出的意思表示,未经劳动者集体意见同,企业规定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规定制度的性质定义并不统一,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基于不同的劳资双方意思表示,公司内部规定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效力的范围需要进一步分析。 二、公司内部规定制度效力分析

公司内部制度相对于国家法而言,既具有严格的从属性,又具有广泛的自主性,这是由公司内部制度既要受到法律调控这一法治原则、又必须自主调处内部关系这一公司自治原则所共同决定的。

1.对人效力。公司内部规定制度的对人效力是指公司内部规定制度对哪些人具有法律力。一般认为,公司内部规定制度对公司的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确保员工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履行。也是劳资双方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强制法规之外具体工作规范细则的明确。此外,公司内部规定制度对公司员工的约束力并不当然于劳资合同终止时失效。对于某些岗位要求保密条款,具有离职后脱密期的人员,即使在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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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内部规定制度制定的有关保密义务对于该些工作人员仍然有效。 在讨论公司内部规定制度对试用期人员是否有效时,我们认为公司内部规定制度对试用期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因为试用期人员的身份可以定性为准公司工作人员,只有完成既定工作任务,遵循内部规定制度,才可能成为正式的员工。

2.司法效力。根据司法实践操作,公司内部规定制度可以成为劳资纠纷过程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审理依据。XX《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定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虽然公司内部规定制度可以成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它在法律效力位阶上要弱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根据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内部规定制度与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冲突的时候,可以优先适用关于合同的规定。因为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意思表示最直接的体现,公司在制定内部规定的时候,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应当成为制定规定制度的依据,规定制度规定的劳动者权利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因此,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当然的以合同作为对员工合法权益的最优保障。

3.无效解析。公司内部规定制度并不当然成为劳资双方劳动关系保障的主要内容,正当的劳资关系仍以《劳动法》等强制力法律为主。公司内部规定制度从制定到实施并不必然有效,当其缺失某些要件时,效力归于无效。

内容的合法性是规定制度有效的根本基础,只有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公司内部规定制度法律效力和效力位阶都应当以不与制定法冲突为前提。公司内部规定制度在制定时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及其他行政强制法规等内容有冲突时,公司内部规定制度必然无效。

当公司内部规定制度虽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相冲突,但存在显性或者隐性不合理不公平的时候,其效力是否归于无效呢?鉴于目前行政执法部分在审核公司规定制度停留在形式审查上,公司内部的员工组织对公司规定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缺乏话语权,因此,使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条款,其并不当然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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