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裸聊行为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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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分析,行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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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行为的定性分析

作者:张凡 马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

摘要网络裸聊是今年兴起的网络色情的一种,对于传统上由伦理道德进行规制的色情活动,刑法是否应该介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介入正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本文意图通过对网络裸聊行为的定性分析,合理划定犯罪圈,以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网络裸聊人权刑法

作者简介:张凡、马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2009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83-01

近年来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网络裸聊行为是指聊天者将自己身体全部或者部分裸露在摄像头下,并辅之以各种淫秽性的文字或动作,通过网络将其图像、视频实时传递给聊天对象的一种新型网络聊天方式。网络裸聊可以分为点对点式网络裸聊(也称一对一式裸聊);点对面式裸聊;群体式裸聊三种形式。对于裸聊孳生的原因有学者归纳为三点动机:一是填补精神空虚;二是以牟利为目的,为吸引网站人气和点击数,以吸引广告;三是实施违法犯罪。以诱惑为手段,搞网络诈骗和实施其他网络犯罪,以获取非法利益。①基于裸聊的动机的不同,笔者将裸聊的性质分为两类进行讨论。 一、成人间自发的裸聊行为

非配偶的成人之间相互向对方暴露自己的身体,并且辅之以各种淫秽性的语言和动作,这种畸形的性欲满足方式违背了主流所固有的社会道德风俗,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被视为一种道德上的恶。但是道德上的善恶性质表明的不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本质属性,而是事物本性满足人的需要的肯定或否定意义,是评价主体根据人类的一定利益的需要对行为和品质的一种价值认知,并在这种价值态势的支配下所流露出的一种情感。道德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发展着的。由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系1998中国人如何看待色情服务业题组成员和1999关于特殊领域公共政策的民意调查研究课题组成员深入实地的调查结果便更有说服力,结果显示有16.3%的民众同意在自己所在城市开设红灯区绝对高于反对者的比(6.7%),而持无所谓态度的占26.0%。②这说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中国人的道德观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于真正意义上的肉体层面的色情业尚且可以容忍,更何况税对于网络裸聊行为这种纯粹精神层面的无任何肢体接触的行为。

人类有权利以各种方式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不论这种支配行为本身的道德评价如何,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依照马斯洛的人类需求等级理论,性与衣食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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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是人类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因此性权力也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国际社会先后缔结了多个国际公约对其加以保护,例如19481210日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何人不得对他人的私生活加以任意或非法的干涉。1999年的《国际性权公约》中的第一项性自由权规定性自由包括个人表达其全部性潜力之可能性;然而,它排除生活中所有形式之性强迫牲剥削与性辱虐,无论何时,亦无论出于何种情况。第六项规定性表达之内容多于性快乐与性行为。个人有权通过交流、接触、情感表达与爱恋表达其性欲。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活动具有私密性,是最具有隐私性的个人活动,所以对于个人自愿的秘密的性活动任何人都不应当加以干涉。成年人自发自愿的参与秘密的网络裸聊是行为人行使性权利的行为方式,因而不具有可罚性。

并且对成人之间自愿的网络裸聊行为进行非犯罪化处理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刑法规制的范围具有断片性,刑法不可能深入社会的方方面面,更不能将刑法作为提升道德水准的工具。因为刑法守护的只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并且在价值观日趋多元化的社会,究竟何种道德是先进的,何种道德是落后的,并无一个统一有效的评价标准。企图依靠刑法来造就公民高尚的道德,只不过是一种理论上的乌托邦,最终将会导致统治者以净化道德为名的专制与暴政,这正如哈耶克所言:与那些专作恶事的人相比,那些决定使用强制性权力以消除道德罪恶的人,实则导致了更大的损害及灾难。③再者网络行为本身具有相当大的秘密性,自发进行裸聊的行为人一般都处于自己的私密空间中实施裸聊行为,这对在现实中发现网络裸聊行为人具有相当大的难度,这就导致了客观上犯罪黑数的大量存在,实际上无法对网络裸聊这种行为进行公平的无差别的处罚,这也将危及刑法的权威。 二、有组织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裸聊行为

正如刑法第359条所规定的组织卖淫罪一样,刑法并不出处罚直接参与卖淫活动的卖淫者和嫖娼者,但却处罚组织卖淫的行为人。对于成年人之间自发的网络裸聊行为,不需要动用刑法进行规制,但是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裸聊的组织者,笔者认为对其应进行刑罚处罚。刑法虽然不是塑造社会道德的工具,但却是维护社会道德的手段。卖淫行为虽然被社会众认为是一种道德堕落的行为,但在刑法上价值中性的行为(性病患者卖淫除外),因为刑法并没有挽救其堕落的道德的能力,刑法有的只是防止诱使他人道德堕落行为发生的任务,所以刑法处罚组织卖淫者,因为他们使得卖淫嫖娼活动更加容易发生,客观上制造了道德堕落者。同理,对于自发的网络裸聊行为刑法并不能加以评价,但对于组织裸聊的行为刑法却要进行规制。因为他们使得裸聊行为由一种单纯满足性欲或者表演欲的自发行为转变为一种掺杂有金钱因素在内的牟利行为,超越了性表达自由的界限颠覆了裸聊行为的性质;并且还为裸聊这牵线搭桥,便利了裸聊行为的开展,加速了参与者道德上的堕落,这也侵犯了公共秩序,使得网络裸聊由一种刑法上的价值中立行为转变为一种刑法上的恶。

从制裁可能性上看,由于有组织的网络裸聊一般规模比较大、参与人数较多具有一定的半公开性,并且组织网络裸聊者通常具有固定的服务器或者工作场所,并且有固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收取费用的渠道,这客观上也司法机关为查处这些组织者提供了线索,也为刑罚的确定性和必然性的实现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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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北京首例裸聊案引出定罪难题.北京青年报.2007417日.

②李伟.对色情业的公众意向的调查研究.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6(1)33 ③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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