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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论
莫杨燊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 【年(卷),期】2022(33)1
【摘 要】《民法典》第403条在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宜在区分权利多重转让和优先顺位争夺两种场合的基础上作类型化解释。动产抵押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效力迥异,其不具有公信力,作用在于公示权利负担和分配优先顺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虽然在对抗力上有所欠缺,但其性质仍属物权。澄清第三人的具体范围需要在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建构限定标准并加以运用,一方面将未经登记也可对抗和即使登记也不得对抗的第三人予以排除,另一方面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典型第三人类型进行陈列。通过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相结合的方式,第三人范围的图景可得以清晰、全面地呈现。 【总页数】13页(P68-80) 【作 者】莫杨燊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与对抗规则——兼析物权法解释(一)第六条2.《物权法解释(一)》下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兼论民法典的立法回应3.浅议动产抵押
权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合理性4.《民法典》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解释论5.优化营商环境视野下动产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及效力——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则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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