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计划生育服务证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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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计划生育服务证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2.04

【字 号】粤价函[2002]508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计划生育服务证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2]508 00二年十二月四日)

省计生委:

你委《关于变更<广东省生育服务证>收费项目征件名称及核定收费标准的请示》(粤计生委[2002]24)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广东省生育服务证》收费项目名称更改为《计划生育服务证》,收费标准为1.5元/证,自200311日起执行。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计划生育服务证》收费作为省级财政收入,专项用于省计生委印制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有关费用。《计划生育服务证》收费原则上由各级财政委托银行代收款,收费收入金额上缴省国库,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把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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