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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岩、姚署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9
【案件字号】(2021)皖04民终27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桂华雷王元元王洪用 【审理法官】桂华雷王元元王洪用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岩;姚署四 【当事人】刘岩姚署四 【当事人-个人】刘岩姚署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岩 【被告】姚署四
【本院观点】上诉人刘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1 / 3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刘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876元,减半收取1938元,由上诉人刘岩负担。 【更新时间】2022-09-24 08:08:39
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刘岩、姚署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4民终27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署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岩与被上诉人姚署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6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岩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称其与姚署四已经达成和解,现申请撤回上诉,恳请人民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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